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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融卡補發 最多收100元
2009-11-12
【經濟日報╱記者邱金蘭/台北報導】

 
消費者持有金融卡權益將更有保障,金管會11日公告金融卡定型化契約範本,除訂定費用上限,也明訂消費者申請金融卡時,銀行不能強迫附加電子錢包等功能,提領外幣匯率換算也必須明確化,新規定從12月7日起生效。各項手續費上限,包括金融卡國內跨行提款每次6元,跨行轉帳上限17元;金融卡密碼被鎖住後的解鎖上限50元,金融卡遺失後的補發或換發上限則是100元。

 
金管會官員表示,這是金融消費行為第一個訂定收費上限者,目前各銀行收費標準不同,以金融卡解鎖為例,銀行收費有100元、50元不等,金融卡換發或補發收費則有100元、200元等。12月7 日新規定生效後,所有銀行都須符合規定。

為維護消費者權益,金管會在消保會要求下,針對過去附屬在存款契約中的金融卡專門訂定型化契約範本,並於昨天公告實施。

根據「活期(儲蓄)存款契約附屬金融卡定型化約款範本」,民眾申辦金融卡時,銀行必須給消費者自由選擇各類功能的權利,不能任意附加電子錢包等其他功能。存款人如果另外需要信用卡、現金卡或國際提款功能,應另行簽訂信用卡、現金卡或國際提款作業契約。

金管會官員表示,根據這項規定,銀行必須提供單純、陽春型的金融卡供消費者選擇,不能強制在金融卡附加信用卡或電子錢包等功能。

定型化契約範本也明訂,消費者使用金融卡領取外幣,所領取的外幣金額按「交易當時」存款行掛牌外幣現鈔賣出匯率折合新台幣金額扣帳。金管會官員表示,這項規定主要是讓匯率換算有明確的標準遵循,不是由銀行說了算,以避免可能的紛爭。

此外,消費者使用金融卡,輸入密碼錯誤連續達一定次數時,銀行會將金融卡鎖卡或留置,輸入錯誤的次數設計不得少於三次。金融卡遭留置時,消費者應自留置的次日起算14個營業日內到銀行取回或換發;如逾期未取回,銀行可以將金融卡註銷。

至於如果因不可歸責於消費者的事由而導致卡片需解鎖,銀行免依約定收費;如果是因可歸責於銀行者,銀行並應對消費者負損害賠償責任。歸責事由應由銀行負舉證責任。但消費者也應妥善保管金融卡,如果遺失、被竊時,應立即向銀行辦理掛失手續。

消費者如未辦理掛失手續前遭冒用,且銀行已經付款者,視為對消費已有給付。但是銀行對資訊系統的控管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,或有其他可歸責事由,導致消費者密碼被冒用或盜用者,仍應由銀行負責。

【2009/11/12 經濟日報】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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